栏目导航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详情成都市专项整治消防通道堵塞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会严重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目前,全市各地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
全面宣传动员
天府新区、邛崃、浦江、青羊、锦江
(一)全面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级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重要性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要通过简洁明了的标语警示教育群众,提高群众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天府新区:发放宣传单
邛崃市、浦江县:悬挂横幅
青羊区、锦江区:联合电视台进行宣传
实地推进治理
高新、郫都、邛崃、双流、武侯
(二)完善基础设施。在单位或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消防车通道的路面及两侧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因地制宜设置相关限制设施设备,防止其它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
高新区
郫都区
邛崃市
双流区
武侯区
多部门联合
彭州、都江堰
(三)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消防通道整治工作。
彭州大队:与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国泰西路、国色天香路等路段,对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进行集中检查。
都江堰大队:组织召开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暨培训会。都江堰市住建局、商市场、社区代表、物业服务代表等参加会议。
网格员助力治堵
双流大队:结合消防车通道整治点多、面广、战线长的实际,双流大队对社区网格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后,社区网格员将作为消防车通道监督员,及时劝阻、纠正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